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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公民个人储蓄的保护有何规定? | |||||
作者:不详 信息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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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于1992年12月11日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对公民个人储蓄的保护作了下列规定: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护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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