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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交通责任制度:车轮面前并非“一视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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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交通责任制度:车轮面前并非“一视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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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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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的7月13日,刚刚从英国诺丁汉大学拿到学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李艳,在伦敦横穿马路时,被一辆疾驶而过的轿车撞倒。警察勘查现场发现,李艳被撞时至少有一只脚跨出了斑马线,这只出轨的脚使她跨入了黑暗的深渊。
按照英国法律,
行人自己违章,一旦发生与机动车相撞的事件,机动车司机不负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英国的学校给每个留学生都买了人身保险,但李艳的保险刚好在出事前一天到期。她住院期间每天几百英镑的医疗费,主要靠英国的中国留学生会募捐和中国使领馆的帮助才得以解决。”李艳当年在英国的同学、社科院经济系的博士研究生沈涵向《财经时报》讲述了李艳的不幸。
英美:过失性质决定赔偿额度
在被称为“车轮上的国度”的美国,错误同样由错误者承担。
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告诉《财经时报》:按照美国的法律,民事赔偿分为象征性赔偿(nominal damage)、实际赔偿(actual damage)和处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三种。
其中“象征性赔偿”的数额往往微不足道,“实际赔偿”与事故损失相当,“处罚性赔偿”则高于实际损失。民事案件中受害者所获得的赔偿,按照肇事者的过失行为性质确定,而民事过失行为分为有意intentional和无意过失negligent两种。如果是无意过失,且过失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过失人只需进行“实际赔偿”。
张律师以“机动车撞人”为例:如果司机一时疏忽而造成行人被撞事故,需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护理和误工等所有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如果是有意过失,需要承担的则是惩罚性赔偿。比如某司机出于报复或其他目的制造了撞人事故,肇事者向受害者赔的钱比后者蒙受的经济损失要大得多。
“再比如不久前引起轰动的‘赵燕被殴打’案,受害者提出5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远远超过了她的实际损失。但这一赔偿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就是美国法律中解释了美国《侵权法》(torts law)中的‘有意过失’和相对应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作为国内知名的美国《侵权法》的研究专家,曾为民营企业家孙大午成功辩护的张星水同时指出: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法,只在民法中有相关原则。而在中国曾经发生过的几次“××车撞人”事件,肇事者的实际赔偿数额与受害人损失相比,往往不仅达不到“惩罚性赔偿”的额度,甚至还够不上“实际赔偿”标准。
当然,在美国,如果是无过失事故,则无需赔偿或者是仅仅“象征性赔偿”。“比如是行人自身的过失,或者道路故障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司机最多只需要赔nominal damage——可能只有几美元,这只是为了让司机在守法的前提下,更加打起精神,避免更多的悲剧而已,完全是出于人文和人道的精神。”张星水如是解释美国“撞了也白撞”的立法精神。
另据记者了解,除美国和英国外,日本和其他英语国家,特别是澳大利亚、南非等英联邦国家,多数都采取这种“撞了也白撞”的无过失、不赔偿的法规。因此,有关人士提醒国人:行走在这些英联邦国家的马路上时,除了要注意当地“开车行左边”的交通习惯外,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与我们相“左”的赔偿制度。
法国:“无过错责任”并不违背“法的精神”
在有些国家的公路上,更需要打起精神的却是司机。
西方国家中被认为国民文化意识与中国最接近的是法国,实行的便是与中国大致相当的“无过错责任”制度。法国国会议员、多次参加立法制定和表决的雅克·布鲁诺先生告诉《财经时报》,在法国发生机动车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相撞事故后,无论是谁的过失,一律由机动车司机负责经济损失,而赔偿金额一般则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大致相当于美国的“actual damage”。
来自诞生了《论法的精神》和《社会契约论》的国度的雅克先生,并不认为这条看似冷酷的条文有悖于平等(egatidy)和公正(just)的立法原则。他表示,在法国和其他大多实行类似法规的欧盟国家,由于法律和守法观念早已是国民的基本意识,而且这些国家的公路交通设施早已非常完备,因此,造成行人违章的客观和主观因素都不存在。一般发生人车相撞事故后,几乎都可以首先对司机进行过失的“有罪推定”。
当记者向雅克先生谈到中国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惟一的免责条件,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时,这位法律专家却记不起他们国家的法律是否有相关条款,因为他根本就无法理解,还会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被撞事故。
记者告诉他,一般是一些中国人把撞车作为结束自己生命的手段,雅克先生耸耸肩膀,说,法国每年也有很多人自杀,但从来没听说会有人采取这种恐怖的方式。至于国人故意制造人车相撞事故的更普遍原因——讹诈司机,记者当然就不好意思告诉这位友邦人士了。
曾经游历过中国的外国朋友,对国人在行路时的违章行为已司空见惯,一些涉外导游向记者谈起他们带团时的一个普遍现象:带游客过马路时,导游们都大步流星地走到对面了,回头一看,他的客人们还都傻乎乎呆在路的另一边等待绿灯的放行信号。而另外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是,那些习惯了抢座、抢线、抢行的国人只要在国外待上几个月,回国的最初一段时间,也会像老外一样,在红绿灯前傻等半天。
俄罗斯:立法精神伴随着社会转型
与我国一样,正在经历剧烈社会和经济转型的俄罗斯,其交通立法同样也正由“过错责任原则”发展到强调司机的“无过错责任”而侧重保护行人的利益。
俄罗斯有关专家对采用这一法律准则的背景的解释,与法国同行们类似。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巴克拉多夫向《财经时报》指出,在他们国家,马路上总是“车让行人”,而很少有人和机动车“抢路”的现象。
除了公民强烈的守法意识和生命安全意识外,巴克拉多夫同时指出,责任分配的转化主要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硬件设施的完善,俄罗斯城市道路设施状况比较完善,如过街地下通道或者人行横道离公交车站点比较近;其次是科学的保险法规,从2003年起,俄罗斯对新过户的机动车施行强制性第三责任险,相对来说,车龄越长,驾驶员的年龄越年轻,驾车年限越短,保费的金额越高,这样也使司机上路必须有足够的注意力来保证行车安全。
俄罗斯法律界的专家认为,交通事故可以用游戏理论来分析。游戏理论产生于两个主体(individual)相互作用(interact)时,每一个个体必须在不知道对方在干什么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行为。
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是司机和行为人(游戏者)在法律法规(游戏规则)作用下相互博弈的结果。
司机和行人都不知道对方是否正处于醉酒状态,或者因为有急事而不打算遵守交通规则。但双方又都必须决定自己是否遵守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双方都选择遵守交通规则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能都选择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损害出现。
除法律法规之外,最重要的因素是信息。俄罗斯专家认为,司机必须要学习交通法规,虽然司机未必一定通晓全部的交通法规,但比较老弱病残或偏远乡村地区来的行人来说,他们对交通法规信息的占有绝对不平等。尤其在现代大城市,复杂的道路环境和交通信号标示的多样化,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行人决策失误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鲜见。
“私了”不是中国特色
除依法做出的经济赔偿方式外,国内还长期存在“私了”的解决方式。而这种让西方法律界看来颇为新鲜和古怪的解决方式,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得到了法律确认。业内人士则认为,这种私了的方式,最大的好处是减少了因为等待警察而造成的交通堵塞,以及进入法律程序后烦琐的人力物力消耗。这种特殊的处理手段显然与中国特有的庭下和解和调解制度一脉相承。
而西方法律界人士除了对此感到新鲜和难以理解外,都声称,在他们国家不存在也不会有类似法规。不过,一些曾在国外,特别是在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生活、工作过的同胞,还是有过类似的经历。
总参一位军官在中国驻卢旺达大使馆工作时,最大的消遣便是自己开车出去兜风,据她介绍,当地人、特别是黑人横穿马路时,比中国人还要大无畏很多。而比起中国来,更为糟糕的还是当地的路况,今天撞了一个路边的小摊,明天蹭了个路上奔跑的黑人小孩,都是常事。
而他们最常见的解决方式便是国内屡试不爽的“私了”。如果说国内立法确认“私了”方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交通堵塞的话,在地广人稀的非洲,则主要是为了避免司法介入的麻烦,不过,那些警察同样怕麻烦,只要不是很严重,一般也懒得管。
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如非洲、南亚等,一些国人都有过这种私了的经历,尽管私了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找不到依据。显然,如果说“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制度”的实行背景,主要在于国家文化传统和立法精神不同的话,那私了制度和做法的存在与否,则主要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决定的了。
(本报特约记者赵国楠对此文亦有贡献)
来源: 财经时报
作者:鲍迪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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