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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保对外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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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外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
2006-06-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为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在保监会的组织和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从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抽调精算和产品开发的骨干力量,并聘请亚洲知名的精算师事务所参与,对保险行业机动车保险有关历史经营数据进行系统地收集整理,设定不同的责任限额方案,运用精算模型和方法,对不同责任限额方案项下的费率水平进行了测算。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保险行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报保监会进行审批。这也是第一次由保险行业协会集行业内各保险公司力量,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共同研究开发的第一套行业协会条款。 保监会根据《条例》规定,对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充分听取了消费者代表、有关部委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国国情,综合考虑了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消费者实际支付能力、保险公司经营承受能力,以及新的法律环境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了全国统一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详见附件一),并批准了行业协会申报的条款和费率方案(各种机动车交强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件二)。因目前保险公司承保的拖拉机数目很少,暂时还未最后完成其交强险费率的测算工作。保险公司和有关单位正进行调研、测算,待确定后,经保监会审批后执行。 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水平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我国的交强险制度需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全民保险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交强险制度会越来越成熟,必将真正成为促进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加强法制观念的利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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