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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 |||||
作者:148onlin… 信息来源:148online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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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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